政府單位設定學制架構並主導教學品質控管,至於課程方面的細節則交由各學校機構決定。學校依各自需求自行建構課程及學程,但皆遵循通用的學分制度。如此一來,學生可以更清楚的衡量並掌握自己的學習。學程的設計及獎學金的補助則是配合學生需求而定。

相關政府單位亦鼓勵高等教育機關與商界、業界、文化界、以及公家機關合作。其目的是為了使得教育體制能因應社會的變遷,同時也讓高等教育機構的研究成果能造福社會大眾。

 

2007學年度開始,瑞典各大學已陸續採用新的學制,以配合歐洲高等教育整合運動:布隆尼亞歷程(Bologna Process)。新學分制將分成基礎、進階、和研究三個層級。每個層級各有其最低入學門檻,並具體界定每個層級的學位,規定學生的學習成效和所應具備的 能力。各大學也會詳述基礎層級和進階層級中個別課程的教學目標。

原本瑞典國定的學分制度也將改為歐洲標準的ECTS學分制。瑞典舊制的40學分等同於ECTS體制 的60學分。基礎層級設有兩種學位:修業二年授與「hogskoleexamen」大學文憑;以及修業三年授與「kandidatexamen」學士學位。

 

進階層級中亦設有兩種學位:修業二年授與「masterexamen」學位,此為新設立之碩士學位;此外,另一種學位則和目前瑞典各大學所提供的碩士課程類似,修業時間為一年,授與「magisterexam-en」學位。

到了研究層級,學生則於從事兩年的研究後,取得「licentiatexamen」專業證照學位;從事四年研究後,可取得「doktorsexamen」博士學位。

 

詳細內容可參見 www.studyinsweden.s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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